男子地铁站内猝死,父母***地铁公司索赔139万,***表示不应承担赔偿,你怎么看?
这肯定是不良网站为骗点击率赚钱瞎编的话题,试想如果男子在地铁死亡要地铁公司赔偿,在医院死亡要医院赔,在商场死了要商场赔,在公园死了要公园赔,在公共场所死了要公共场所管理部门赔,在亲朋好友家死了要亲朋好友赔,在居住小区死了要小区赔,这个社会将会成为什么社会!
看到这种新闻说实话,我是又气又好笑。气的是什么呢?气得主要是现在讹人的人已经到了不折手段的地步。好笑点又在哪里呢?好笑在于这些人无知到了极点,是真的不知法,还是为了钱,可以用到如此***的做法,不仅是对死者的侮辱,也是对司法系统和法官的侮辱。
从问题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2个问题点所在。1、男子死亡的原因;2、地铁公司需不需要赔偿。
首先我们讨论赔偿,就要说的地铁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地铁公司和男子各自扮演的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和关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根据运送工具的不同,客运合同可分为铁路客运合同,公路客运合同,水路客运合同,航空客运合同等.客运合同一般***用票证形式,如车票,船票,机票等.
所以双方其实就是一个客运合同承运人和乘客的关系。在地铁公司有把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责任,而乘客也必须遵守地铁公司关于运输过程中的规矩,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在运输过程中,如果乘客发生安全问题,那么承运人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那这么一说来,地铁公司就要承担男子死亡的责任了吗?
想当然法律来源于生活,如此不合理的状况肯定不是立法者想看到的。所以在法条中做了明确的规定。在该法第三百零二条还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也就是说其免责情形有两种,一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二是旅客自身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等行为。
因此弄清楚男子死亡的真正原因就成为了地铁公司该不该赔的关键了。如果真如问题中描述的那样,那么男子是因为自身疾病原因死亡的。那就该为自己的结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归责于地铁公司。所以***的判决是有理有据,也是极其合理的。一方面是依法办事,另一方面也打击了这种讹人的不正之风。
希望以上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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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本月15日北京当地***确实公开审理了,但并没有公开原判,不知道提问之人,从哪儿来的小道消息说***表示不应承担赔偿?我查看所有新闻报道,均是未当庭原判,而是择日宣判。
事情大概经过是:2019年3月8日,29岁小伙小张在北京昌平东关地铁站坐车时忽然倒地, 地铁站工作人员见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不过令人遗憾的是,等救援人员赶到时,小伙已无生命体征,经确认,其属于猝死。
从昌平东关地铁站提供的视频可以看到,当时地铁站人流量并不大,小张是沿着展台行走时忽然捂住胸口倒地 ,并没有与其他人发生碰撞,40秒后,展台站务员赶到了他的身边,并立刻呼叫了值班站长,站长尝试和小张交流,但并没有得到回应,便拨打了急救电话。
小张的家人认为,地铁站没有及时救助自己的儿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意外离世,所以将地铁公司***至昌平***,要求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39万元。
8月15日下午开庭时,地铁公司负责人则表示,在发现当事人小张倒地昏迷后,地铁站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就拨打了急救电话,至于现场抢救猝死病人已经超出了地铁公司的能力,故而他们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的判决结果没有出来,究竟咋样判决,不得而知,各种情况都有可能,我查看了以往类似报道,还真有***判决地铁公司承担10%责任的案例。如2015年3月2日,四川来沪务工人员陈健在地铁3号线车厢内突然晕倒,虽经工作人员和热心乘客合力施救,但最终不幸身亡。事后其家属状告上海地铁要求赔偿84万(一半责任)。后来***判决地铁公司因未在最近车站(江湾镇)将乘客抬下车送医,而选择3分钟后的大柏树,承担10%赔偿责任 。
所以,如何判决,真不好说,但我个人还是觉得,地铁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这种不可预知的事情,随时都会发生,何况,地铁公司的工作人员也第一时间进行救助,并不是放任不管,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而且,这种口子一旦放开,极有可能会引发连锁效应,以后有人在公交车上猝死,要***公交公司、出租车上死了,要***出租公司、飞机上死了,要***航空公司,大巴车上死了,要***客运公司,甚至厕所里死了,是不是要***厕所管理方?超市猝死,是不是要***超市?因此,对于这种无理要求,建议***直接驳回所有诉求,不要助长了这股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