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地铁三号线为什么不是以藁城高铁站为终点?
首先说地铁修建原则是服务于中心城区和城市总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区域,藁城南站估计是不会修。
曾经藁城发布的2013至2030总规划里边对地铁三号线远期也有规划:是3号线从西向东沿石家庄南二环东延布线,经京港澳高速公路复线后东北斜向至接藁城市区龙华路往东布线。同时也确定了藁城的城市空间发展策略是西部对接石家庄东部产业新区。
但是这是藁城2017以前的规划,将来怎么修,何时修?不知道。因为2017是个特殊的时间点,这一年雄安新区横空出世,以及河北省新领导上台,同时新一版本的石家庄城市总体规也开始修编。
地铁规划一定是参考城市总规划的,所以等新的城市总规出台后,新的地铁规划才回公布。还有2018年国家出台了新的文件,为了防止地方过度投资,大幅提高了省市地方报批地铁和轻轨的门槛和标准,不知有无影响。
目前看石家庄地铁三号线规划的二期,也只是向东延长到了北乐。北乐距离藁城的高铁站也就是藁城南站,还有很远的距离,中间还有丘头镇。
不过根据一般的常识推测,将地铁与相近的火车站、高铁站连通,是一种解决大客流量运输的理想方案,也是国内外轨道交通的惯例。所以,未来三号线连通藁城南站,应该只是个时间问题。
至于将来是以地铁的形式直接连通,还是以轻轨的方式连通;是以三号线延长的方式连通,还是用专门线路连通,那就只有等待官方的消息了。
石雄城际开始建以后,高铁站周边就开始卖地建设,人口肯定以京漂为主,坐地铁近主城区的需求并不大,加上北乐到高铁站沿线又没有大量人口,地铁的可能性不大,别说地铁,修轻轨都赔钱,等456号机场线线都修好了,再规划也不迟
深圳东地铁14号线和16号线,对惠州大亚湾和惠阳有哪些影响?
14-16线开通,只对边上有点儿影响,别夸大其作用。惠州内的延长线还不知道猴年马月才能拍板决定,还要前期准备工作,远着呢,认清点儿,别天天为了卖房而故意夸大其词的操作,没意思。
昨天去看了沙田站已经在14好线建设了。
16不知道有没有开始。
修地铁第一任务是发展坪山区。
因为对于深圳来说,坪山区不算繁华反而落后。
其实,坪山区发展的好了,很多企业入驻,深圳坪山上班,惠州居住还是很方便的。
所以综合来看,肯定是有帮助的。
目前很多深圳上班买房了,没有搬过来主要坪山新区工资各方面不尽人意,如果后期坪山新区的发展,对深惠同城是肯定更好的。大亚湾惠阳入住率即将攀升。
至于房价,临深区是不会跌价的。毕竟位置在哪里摆着的。
影响是非常大的,你可以这样想,08年的西乡和福永一带和现在西乡福永一带做比较,现在惠阳大亚湾就是08年的西乡福永一带,14号和16号地铁全线开通对接惠州的1号地铁话(就看国家对大湾区的地铁审批有没有改变),那到时候就是现在的西乡福永一带了。加上惠阳本身的历史沉淀,以后惠阳大亚湾的发展是可期的。
本人观点,深圳地铁14号线和16号线的开通,对惠阳和大亚湾的影响会非常明显,深惠同城更近一步,深惠1小时生活圈即将到来。
1、居住在惠阳淡水和大亚湾的人往来深圳坪山、龙岗、罗湖和福田将变得越来越便捷。
2、一小时通勤得以实现,深圳上班,惠阳居住变得现实,尤其是邻深区域。
3、14号线、16号线地铁深圳段开通后,对惠阳邻深区域的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带动作用,常住人口会越来越多。
4、惠阳淡水和大亚湾的房价会持续上涨,商业越来越发达,周边配套也会越来越完善。
5、粤港澳大湾区规划,打通城市界限,惠州地铁的批复建设会得到促进,惠州地铁1号线及深圳地铁14号线、16号线惠州段早就已经规划,开工建设是迟早的事,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将是推进剂。
地铁迟早要通,房子迟早要涨,这只是时间的问题,不管是从经济上,地区影响力上,城市知名度上,再说大一点从政治上综合来看,这是迟早的事。还是那句话,投资惠州特别是惠阳,大亚湾这一带,特别是房地产,迟早是要赚的,眼光远一点,赚多一点,眼光浅一点,赚少一点,但重要的是都会赚
试用期被延长,该不该离职?
1、员工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如果超过6个月,就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2、延长试用期也是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范畴,必须经过员工的同意才可以,企业不可以在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延长试用期。
3、企长延长试用期大概有以下两个方面原因:
(1)公司原因:公司故意延长时期,可降低员工使用的人工成本,一般情况下试用期的工资要比转正后的工资低。
(2)员工原因:员工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及能力要求未达到企业的需求,企业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在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再给员工一次机会,延长员工的试用期,看员工的工作表现及能力要求是否有所改变。
4、对于延长试用期,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选择不接受,主要看个人的就业找工作能力如何,如果相信自己的能力,找工作相对容易,可以选择离职,再看机会,如果自己的能力不足,找工作不容易,不防接爱也未必是坏事,即使延长试用期也没有多少时间,说不定就转正了呢,最坏的结果,也就是延长试用期没有转正离职,也不会有什么太大的损失。
以上回答供参考!
试用期被延长,这是不合法的,按照规定的,你可以离职,也可以要求公司给你转正,转正的目的是为了涨工资,签长期合同。
但是今年的情况比较特殊,疫情条件下公司都在裁人,你如果被某个公司聘用经管是试用期,他也会发工资给你,我建议你还是留在这个公司,尽量不要离职。你暂时不必和公司计较。工作到一定时间,以后公司如果认为你表现好,就会给你转正的,等签完合同,你再找公司谈,把延长的那段试用期的工资要回来,按照正式工的工资待遇,要回来。
比较尴尬,建议要么让公司接受转正,要么离职。
首先,试用期不能约定两次,所以人为的决定延长试用是不合法更不合理。***如劳动合同签订三年,试用期一般是3-6个月,在这个范围内都是允许的,要再延长不合适。
其次,不管是直接上司还是老板做的决定,在法律规范意识方面不强。这样的公司可能存在很多人为因素,甚至会有朝夕令改的政策,员工会无所适从,特别是新人会很累的。
再来,就是延长试用期意味着我们向这份工作妥协,别人看我们的眼光会不一样。如果迎合公司的延长,意味着失去底线的妥协,会影响同事的异样眼光,甚至会有配合上的问题。
当然,如果您对这个工作很有信心,且您也是专业稀缺[_a***_],延长试用期有其原因,您也能接受,延长也无妨,自己惦量一下。
【凡尘漫记】回答: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可以延长劳动者试用期。题主是否要离职,俗话说,鞋子合不合适,脚才知道。
一 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的目的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可以在试用期内约定试用期工资。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比转正后的工资低,用人单位减少人力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通过试用期这段期限,引导新入职的劳动者能够适应岗位,融入公司,胜任应聘的工作。但是如果通过约定的试用期,新员工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减少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3)试用期也便于劳动者进入公司的工作环境,实际了解用人单位的岗位设定,工作特点等是否适合本人。如果通过试用期,劳动者认为不适合本人,可以及时通知公司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 试用期长短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