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内户口迁移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2.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用于迁移的居委会介绍信原件、复印件
5.与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签订的“终止居住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6.申请人的结婚证、离婚证、子女出生证、收养证明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流程:
1.携带上述材料,前往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终止居住登记”等相关手续。
2.携带上述材料和办理好的“终止居住登记”证明到迁入地户籍管理所办理新户口。
1.《深圳市户口市内迁移申报表》;
2.申请人的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属丧偶的,收取死亡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如因婚姻关系变化涉及未成年人户口迁移,需收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资料;
4.如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关系的除外;
5.解除家庭户挂靠后,申请人工作单位未开立集体户,应书面说明情况并自行提供单位详细地址。属专为本次申请出具的证明材料提供原件,除已说明的材料外,其他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
深圳市内户口迁移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深圳市内移居办理材料
一、迁至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立户
(一)《深圳市户口市内移居申报表》;
(二)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属集体户不需提供首页)
(三)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未婚:不需提供;
已婚: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不需提供):离异: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加盖已生效章的***判决(民事调解)书:
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四)如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不需提供);
(五)迁至直系亲属房产立户,提供《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家庭户立户)》,产权人居民身份证及能证明相应关系目且有法律效力的书证(核原件、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