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选聘物业公司需要三分之二业主同意还是二分之一业主同意?
应该至少一半以上吧。中国***多嘴杂,想法也多,素质也参差不齐,如果把原物业公司解雇了,真是一场灾难,基本就是有厚颜***的邻居打着不需要物业服务的理由不交物业费,我经历两个小区自治,一言难尽
选聘物业公司,这个事情必须要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讨论决定。
就是说,不是业委会这几个委员们,内部开个小会儿就能决定的事情。
一、《物权法》时代,按照第76条规定,相对简单: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这就是所谓的“双过半”。
如果你小区有1000户业主,那么至少要超过500户业主同意,而且这五百多户业主的房屋建筑面积之和要超过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一半,方可。
二、明年1月1日开始的《民法典》时代,按278条规定,相对复杂:
它提高了业主参与的门槛:
选聘物业承接小区管理与服务是关系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而不是一部分知道一部分不知道?物业公司都是有赏服务,商业经济.进入小区后每一户业主都必须按平方面积缴纳物业费管理费服务费用,一但生效就必须全体业主按合同协议履行。我认为选聘物业公司在前提之下必须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业主同意。大家都清楚业主拒交物业费是一个非常敏感之事,就象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样!所以说来小区既然要选聘物业就必须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和赞同,才能让物业公司进入小区后认真管理好服务好小区全体业主的合理化。双方履行共同创建小区有秩序爱卫生的精神面貌。
即使是三分之二的“通过”,也是对三分之一业主的民事能力权的剥夺,因为这是违背《民法》及《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行为。现实社会物业服务问题颇为严重,其根本问题在于没有充分尊重每位业主的参与权。《物权法》或《物业管理条例》本应该把一个小区共用部分的产权“份额”明确在房屋产权证上,以便以个体名义去***。另外把业主委员会机构定性为轮流值班的义务组织,只有组织权没有代签服务合同权。旨在让每位业主与物业服务方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