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小伙地铁站猝死,家属漫天要价***地铁公司索赔139万,该不该赔?
29岁小伙地铁站猝死,家属漫天要价***地铁公司索赔139万,讹天讹地讹空气的年头,有些人得整治整治。
事情发生于2019年3月8日,29岁的小张到昌平东关地铁站乘车上班,还没有上车就突然晕倒,现场的监控视频见证了当时整个过程。
小张捂住胸口突然倒地,40秒后,站台站务员赶到了小张身边,并立刻呼叫了值班站长,站长尝试和小张交流但没有得到回应,于是拨打了急救电话。
救护车因堵车而无法及时赶到,等急救人员到达站台,小张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此外,小张的父母还将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至昌平***索赔金额共计139万余元。
谁胜诉不好说,死者家属***地铁公司索要139万元这确实属于漫天要价。但是他们***地铁公司要求地铁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并非没有一点道理。
第一,小伙子在地铁站猝死,这固然是有其自身的疾病造成的,但是也与地铁站一方救助不及时有一定关系。
我们知道:对于突发重病,如果第一时间能够抢救的话,那么救治好的几率将高得多。失去了最佳抢救时间,给病人带来的后果将是无法挽回的。
如果在小伙子发病后,车站一方能够及时给予有效的救助,那么也许不会发生死亡的后果。
第二,地铁站是大型的公共场所,人流密集,地位特殊。它不同于一般的小工厂、小作坊,它应当有一套有效的救助机构和人员设备。对于突发***能够及时有效地救助,这样才能够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地铁公司应当对地铁站负有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地铁公司未尽到相应义务的时候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后,作为受害者家属有权***地铁公司,这一方面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另一方面也督促地铁公司改善救助条件,履行法定职责,对患病乘客能给予及时、全面、有效的救助。
本案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地铁公司尽到或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有没有责任?最终还是以***的判决为准。
我父亲前年也是心脏猝死,我回家我爸说有点感冒,我就带到我们县医院,挂完号就上二楼去看医生,我说坐电梯,我爸说走楼梯,我就扶着上二楼,正好碰见我们单位同事的爱人在坐诊,但不是我们挂的科室,我爸感觉有点累了就坐在那休息一下,我准备找科室,刚坐下就从椅子上滑下来,专业医生就在傍边也没能抢救过来,我亲眼看着父亲去世。我最后想要说的就是事出了要正确面对,不能耍无赖。尽心了应该感谢才对!
地铁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没有责任,我们不能强求地铁跟医院一样,尤其也不可能每个地铁车站设置一个ICU,所以家长的要求是无理的,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像这个***,如果地铁方出于人道角度考虑,给个三万五万的是人情,这叫做人道补偿,如果一分钱都不拿,也没啥问题,毕竟是国家财产不能随便给别人。
像这个***,地铁方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打急救电话,实际已经尽到应有的义务,人死了,这就是宿命。
事情发生于2019年3月8日,29岁的小张到昌平东关地铁站乘车上班,还没有上车就突然晕倒,现场的监控***见证了当时整个过程。
小张捂住胸口突然倒地,40秒后,站台站务员赶到了小张身边,并立刻呼叫了值班站长,站长尝试和小张交流但没有得到回应,于是拨打了急救电话。
救护车因堵车而无法及时赶到,等急救人员到达站台,小张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家属不可能胜诉。因为小伙子是自身疾病导致猝死。而地铁站也及时报警了,并没有袖手旁观。至于家属认为的应该现场急救什么的,这个不能强地铁站所难,毕竟现场急救还是应该有专业知识才能实行,好多病不动病人还好,一动更糟。小伙子正值青春年华,死亡确实可惜,然,家属在悲伤之余,也要理性面对,斯人已去,节哀顺变吧!
男子地铁站内猝死,父母***地铁公司索赔139万,***表示不应承担赔偿,你怎么看?
这个案子,本月15日北京当地***确实公开审理了,但并没有公开原判,不知道提问之人,从哪儿来的小道消息说***表示不应承担赔偿?我查看所有新闻报道,均是未当庭原判,而是择日宣判。
事情大概经过是:2019年3月8日,29岁小伙小张在北京昌平东关地铁站坐车时忽然倒地, 地铁站工作人员见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不过令人遗憾的是,等救援人员赶到时,小伙已无生命体征,经确认,其属于猝死。
从昌平东关地铁站提供的***可以看到,当时地铁站人流量并不大,小张是沿着展台行走时忽然捂住胸口倒地 ,并没有与其他人发生碰撞,40秒后,展台站务员赶到了他的身边,并立刻呼叫了值班站长,站长尝试和小张交流,但并没有得到回应,便拨打了急救电话。
小张的家人认为,地铁站没有及时救助自己的儿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意外离世,所以将地铁公司***至昌平***,要求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39万元。
8月15日下午开庭时,地铁公司负责人则表示,在发现当事人小张倒地昏迷后,地铁站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就拨打了急救电话,至于现场抢救猝死病人已经超出了地铁公司的能力,故而他们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的判决结果没有出来,究竟咋样判决,不得而知,各种情况都有可能,我查看了以往类似报道,还真有***判决地铁公司承担10%责任的案例。如2015年3月2日,四川来沪务工人员陈健在地铁3号线车厢内突然晕倒,虽经工作人员和热心乘客合力施救,但最终不幸身亡。事后其家属状告上海地铁要求赔偿84万(一半责任)。后来***判决地铁公司因未在最近车站(江湾镇)将乘客抬下车送医,而选择3分钟后的大柏树,承担10%赔偿责任 。
所以,如何判决,真不好说,但我个人还是觉得,地铁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这种不可预知的事情,随时都会发生,何况,地铁公司的工作人员也第一时间进行救助,并不是放任不管,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而且,这种口子一旦放开,极有可能会引发连锁效应,以后有人在公交车上猝死,要***公交公司、出租车上死了,要***出租公司、飞机上死了,要***航空公司,大巴车上死了,要***客运公司,甚至厕所里死了,是不是要***厕所管理方?超市猝死,是不是要***超市?因此,对于这种无理要求,建议***直接驳回所有诉求,不要助长了这股不正之风。
这肯定是不良网站为骗点击率赚钱瞎编的话题,试想如果男子在地铁死亡要地铁公司赔偿,在医院死亡要医院赔,在商场死了要商场赔,在公园死了要公园赔,在公共场所死了要公共场所管理部门赔,在亲朋好友家死了要亲朋好友赔,在居住小区死了要小区赔,这个社会将会成为什么社会!
29岁男子小张地铁站内猝死,死者家属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地铁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甚至做到对乘客最基本的急救保障,要求地铁公司赔偿139万元。
2019年3月8日早上,29岁的小张像往常一样乘坐地铁上班,在昌平东关站等待地铁到站时,因身体不适晕倒,等到急救人员赶到时,小张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经鉴定其死亡原因为猝死。
从***监控中,可以看到小张是沿着站台行走时捂住胸口突然晕倒趴在地板上,40秒后,站台站务员赶到了小张身边,并立刻呼叫了值班站长。站长尝试和小张交流但没有得到回应,于是拨打了急救电话,不巧的是救护车因堵车无法及时赶到,期间,站长和急救人员多次通话催促,约半小时后,急救人员到达站台,小张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据死者家属父母称,儿子在倒地时,还没有完全丧失意识,在救护车30分钟未赶到时,没有任何一位地铁工作人员对小张进行探查、抢救,导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地铁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甚至做到对乘客最基本的急救保障,小张的父母将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至昌平***,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9万余元。
小张的死亡是意外,跟地铁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不需要承担巨额的赔偿,死者家属有明显的讹诈行为,还是139万的索赔要求,而家属索赔的理由是地铁公司没有抢救儿子的性命,导致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间,地铁公司应当保障安全的义务,需要赔偿139万元。
一个人无缘无故的晕倒,在不知道情况时,是不能随意搬动的,很容易给伤者造成二次的伤害,这些都需要由专业人员或者懂得急救常识的人,才能进行施救,而地铁的工作人员都是非专业人员,不懂得比如施救,只能在旁边保护小张,催促120救护车尽早赶到,可以猝死的救援时间非常短暂,错过这个时间,想要往回生命的几率非常低,所以地铁公司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可以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抚恤金。
现今社会救治一名陌生人是需要承担风险的,如果把伤者就回来了,会得到家属的感谢,如果没有救治回来,就会被家属指责不懂干嘛要胡乱施救,还会被家属质问有没有相关的专业证书,更会被家属索要赔偿金,都是因为你不懂得救治方式,才导致伤者死亡的,反而会被讹诈和怪罪,变得里外不是人。
救人一定要找对方式方法,要不然就会给自己带来灾难,更会给家庭带来苦难,我们在帮助他人时,一定要量力而行,此次***中,如果地铁工作人员或者陌生人不懂得救治,贸然上前救治,是不是会被家属告上法庭,要求工作人员赔偿巨额赔偿金,这些都是极有可能得,在地铁公司没有责任,都需要赔偿139万。
目前案列还在审理中,更多细节未公布,相信***会给予公证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