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市民网购U盘发现装满淫秽视频,商家竟称送“***”这件事?
其实这种事情我也遇到过。
多年前,那时候1GB的内存卡价格还高达30元。我妈嫌手机内存小,于是叫我去买一张。于是我就找了一家手机店,花了30买了一张。我买完第一时间就是插在读卡器上看内存够不够...结果....1GB里....全是满的,那会儿还没什么***啥的,1GB可以存不少...那啥......
但是...那时候我才六年级啊......................那时候还不知道加密什么的,只知道这玩意不能留,于是就全删了......然后把内存卡给我妈。
其实这种手段还蛮常见的,尤其是闲鱼二手硬盘最为常见,有些买家还指明要这种东西。而卖家为了一个好评也会选择这种潜规则。
但是如果去正规的店买,是不会有这种情况的,多数卖内存卡带这种***的都是一些小店,而这些内存卡也有部分不是全新的。
但是这种公然利用***资料盈利的肯定是触犯到法律,但是监管起来实在难,不可能每张内存卡在寄快递的时候都要检查一遍内容吧。小群体交流观看没事,这么传播实在不妥。
如今开网店同业竞争过于激烈,于是很多商家就会***取一些促销手段,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在比背景之下,很多U盘商家就通过在U盘中装满******,然后在文案上明目张胆地提醒客户“***满满”,以此提高他们的购买欲,从而提高U盘销量。
那么,这些U盘商家并非直接售卖***物品,只是作为购买U盘的附赠商品,这属于传播***物品罪还是传播***物品牟利罪呢?根据法律规定,两个罪名在量刑上具有较大差异,因此区分他们构成何罪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刑期长短,因此是至关重要的。
我认为,虽然这些商家并没有把***物品直接售卖给客户牟利,但他们将其作为U盘的附赠商品,作为购买U盘的***,以此提高U盘销量,从而赚取更多利润。因此,这些商家在U盘中装满***物品,在客观上是赚去了利润的,并且主观上也是具有牟利的目的的。所以他们构成的应当是传播***物品牟利罪,而不是传播***物品罪。
传播***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刑是***,而传播***物品罪最高刑为两年***。这些商家案发,肯定都会强烈辩解自己并没有“传播***物品牟利”,但事实上他们确实存在“牟利目的和牟利情节”的。
如此促销,网购商家这是***裸的犯罪,国家规定,传播******,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而此商家竟然如此过分的称是“送***”,这是什么行为?这是明目张胆的犯罪。
***回顾:深圳市民网购U盘,货到发现U盘里存储大量******,该市民称,购买U盘时与客服联系,客服称买U盘会送一些***,原来所谓的***就是大量******。
6月13日,有记者根据市民提供的线索找到了这家网店,界面显示该网店为七年老店。在商品图片介绍中,店家设置了各种暗示性广告,比如代搜、代下载,装什么听你的等等。
这种***裸的传播******,恶意网店竞争,需要被严查,要打。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制作、***、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书刊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此网店商家以牟利为目的,在出售U盘中携带大量******,这严重触犯了法律,是需要被法律制裁的行为。
赚钱是好,且不可为了赚钱不择手段,那样终究是需要付出代价的。走正道赚钱,不要为了赚钱而去触碰法律。
中信电子厂招聘吗?
中信电子厂现在不招聘。
中信电子主营业务是数码产品生产和研发。
公司产品型号丰富,主要产品包括U盘、移动硬盘、耳机、充电器、便携式小音箱等多种数码伴侣产品;MP3、MP4、GPS导航MP4,手机MP5等多种数码音频产品。
法定代表人刘丽霞,成立日期2003-01-21,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工商注册号4403012104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