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地铁站内猝死,父母***地铁公司索赔139万,***表示不应承担赔偿,你怎么看?
看到这种新闻说实话,我是又气又好笑。气的是什么呢?气得主要是现在讹人的人已经到了不折手段的地步。好笑点又在哪里呢?好笑在于这些人无知到了极点,是真的不知法,还是为了钱,可以用到如此***的做法,不仅是对死者的侮辱,也是对司法系统和法官的侮辱。
从问题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2个问题点所在。1、男子死亡的原因;2、地铁公司需不需要赔偿。
首先我们讨论赔偿,就要说的地铁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地铁公司和男子各自扮演的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和关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根据运送工具的不同,客运合同可分为铁路客运合同,公路客运合同,水路客运合同,航空客运合同等.客运合同一般***用票证形式,如车票,船票,机票等.
所以双方其实就是一个客运合同承运人和乘客的关系。在地铁公司有把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责任,而乘客也必须遵守地铁公司关于运输过程中的规矩,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在运输过程中,如果乘客发生安全问题,那么承运人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那这么一说来,地铁公司就要承担男子死亡的责任了吗?
想当然法律来源于生活,如此不合理的状况肯定不是立法者想看到的。所以在法条中做了明确的规定。在该法第三百零二条还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也就是说其免责情形有两种,一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二是旅客自身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等行为。
因此弄清楚男子死亡的真正原因就成为了地铁公司该不该赔的关键了。如果真如问题中描述的那样,那么男子是因为自身疾病原因死亡的。那就该为自己的结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归责于地铁公司。所以***的判决是有理有据,也是极其合理的。一方面是依法办事,另一方面也打击了这种讹人的不正之风。
希望以上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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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岁男子小张地铁站内猝死,死者家属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地铁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甚至做到对乘客最基本的急救保障,要求地铁公司赔偿139万元。
2019年3月8日早上,29岁的小张像往常一样乘坐地铁上班,在昌平东关站等待地铁到站时,因身体不适晕倒,等到急救人员赶到时,小张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经鉴定其死亡原因为猝死。
从视频监控中,可以看到小张是沿着站台行走时捂住胸口突然晕倒趴在地板上,40秒后,站台站务员赶到了小张身边,并立刻呼叫了值班站长。站长尝试和小张交流但没有得到回应,于是拨打了急救电话,不巧的是救护车因堵车无法及时赶到,期间,站长和急救人员多次通话催促,约半小时后,急救人员到达站台,小张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据死者家属父母称,儿子在倒地时,还没有完全丧失意识,在救护车30分钟未赶到时,没有任何一位地铁工作人员对小张进行探查、抢救,导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地铁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甚至做到对乘客最基本的急救保障,小张的父母将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至昌平***,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9万余元。
小张的死亡是意外,跟地铁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不需要承担巨额的赔偿,死者家属有明显的讹诈行为,还是139万的索赔要求,而家属索赔的理由是地铁公司没有抢救儿子的性命,导致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间,地铁公司应当保障安全的义务,需要赔偿139万元。
一个人无缘无故的晕倒,在不知道情况时,是不能随意搬动的,很容易给伤者造成二次的伤害,这些都需要由专业人员或者懂得急救常识的人,才能进行施救,而地铁的工作人员都是非专业人员,不懂得比如施救,只能在旁边保护小张,催促120救护车尽早赶到,可以猝死的救援时间非常短暂,错过这个时间,想要往回生命的几率非常低,所以地铁公司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可以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抚恤金。
现今社会救治一名陌生人是需要承担风险的,如果把伤者就回来了,会得到家属的感谢,如果没有救治回来,就会被家属指责不懂干嘛要胡乱施救,还会被家属质问有没有相关的专业证书,更会被家属索要赔偿金,都是因为你不懂得救治方式,才导致伤者死亡的,反而会被讹诈和怪罪,变得里外不是人。
救人一定要找对方式方法,要不然就会给自己带来灾难,更会给家庭带来苦难,我们在帮助他人时,一定要量力而行,此次***中,如果地铁工作人员或者陌生人不懂得救治,贸然上前救治,是不是会被家属告上法庭,要求工作人员赔偿巨额赔偿金,这些都是极有可能得,在地铁公司没有责任,都需要赔偿139万。
目前案列还在审理中,更多细节未公布,相信***会给予公证的审判。